為深入推進節約型機關建設,規范互聯網接入及相關服務采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網絡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現就中央國家機關互聯網接入及相關服務納入集中采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以集中統一、安全高效、規范透明為原則,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所需的互聯網接入帶寬租賃、互聯網專線、網絡安全防護、相關技術支撐與運維等服務實施集中采購。通過規模化、集約化采購,降低服務成本,統一服務標準,優化資源配置,強化安全管理,構建穩定可靠、高效暢通、安全可控的機關互聯網接入服務體系。
二、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所有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納入集中采購的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 互聯網固定帶寬接入服務(含光纖、專線等);
- 互聯網移動接入服務(如5G/4G數據卡套餐等,用于特定辦公場景);
- 與互聯網接入直接相關的網絡安全服務(如防火墻、入侵檢測、流量清洗等基礎防護);
- 上述服務所必需的安裝調試、日常運維、故障處理及技術支持。
三、組織實施
- 采購主體:由國務院辦公廳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明確或委托具備資質的集中采購機構,統一負責采購工作的組織實施。
- 供應商管理:集中采購機構將通過公開招標等法定采購方式,擇優確定具備相應資質、技術能力強、服務質量優、安全保障體系完善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建立供應商動態管理與考核評價機制。
- 協議簽訂:集中采購機構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框架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技術標準、資費標準、服務水平協議(SLA)、安全責任、違約責任等。各單位在框架協議范圍內,根據自身實際需求,與中標供應商或其授權機構簽訂具體服務合同。
- 執行與過渡:自本通知正式執行之日起,各單位新增的互聯網接入及相關服務需求,原則上必須通過集中采購渠道辦理。對于現有仍在合同期內的服務,可按原合同執行至期滿,期滿后須納入集中采購。各單位應制定過渡計劃,確保工作銜接順暢。
四、工作要求
- 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對降低行政成本、保障網絡安全、提升管理效能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部門與責任人,積極配合集中采購工作。
- 規范管理,嚴格預算:各單位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科學合理編制互聯網接入服務需求和預算,嚴格按照集中采購確定的流程和標準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采購,不得規避集中采購。
- 確保安全,強化監管:各單位須嚴格落實網絡安全責任制,中標供應商必須符合國家網絡安全審查要求,服務過程須嚴格遵守國家網絡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集中采購機構及相關部門將建立健全監督評估機制,對服務質量和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和動態監測。
- 做好銜接,平穩過渡:各單位應與集中采購機構、現有服務商及新中標供應商做好溝通協調,妥善處理現有合同與集中采購的銜接問題,確保機關日常辦公和業務開展不受影響,實現平穩過渡。
五、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具體實施細則及集中采購目錄、入圍供應商名單等將由集中采購機構另行發文明確。各地方國家機關可參照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研究推進本地區互聯網接入服務的集中采購工作。
特此通知。